2006年2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大力推进公益诉讼
陈有西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去年因为车辆进天津收费、进上海收费,告了当地收费部门。有人说法学博士专打这种小官司,是“高射炮打蚊子”,浪费资源。
  李博士可不这样想。他有自己的更深层的思考。他引用了“公地悲剧”的例子。这是国际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示例,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外国有学者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这块利益谁去关注和管理?我国的观念是靠国家。而国家管不了涉及大多数公民私权利的公共利益一块,有时还会利用垄断的公共权力来侵犯公民的公益权利。因此,需要公民自己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就是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005年,出现了一批有学术厚度、代表性、前瞻性的具体诉讼案例。除了李刚“进津费”、“进沪费”官司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因火车站退票不开发票、火车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地铁站收费厕所不开发票等将铁路局多次告上法庭。《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因认为牡丹交通卡丢失需缴纳100元补卡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起诉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及北京分行不当得利,法院终审判决喻山澜胜诉,工行返还补卡费69.2元及利息。值得一提的公益诉讼还有不少。
  在诉讼层面频频触礁的公益诉讼,在法庭外却极大地影响了依法行政和立法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好像达成了一种默契:不能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赢官司,但问题应当在改章立制、内部纠正上尽量解决。这是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特定的过渡时期的一种“综合症现象”。月收入只有千元的卖菜工杜宝良在北京同一地段行车被违章拍照处罚105次罚款10500元,在北京西城区法院状告交警暗中执法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全国对交警执法目的性的大讨论,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在内部大力加强执法为民的教育,修订规章制度和执法措施,对全国公安交警系统规范执法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喻山澜诉工商银行信用卡补交乱收费案不当得利案胜诉后,北京市政府发改委发布《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明确每卡收费为30.8元。佘祥林冤案等一系列刑事错案的曝光和反思,最高法院提出了刑事证据的严格审查要求和公开审判的要求,并收回死刑权;最高检察院提出了有罪则诉、无罪则放的严格审查要求。公安部则更严格地清理和制裁刑讯逼供问题。
  公益诉讼的意义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公益诉讼需要法院转变观念积极干预。法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一个是受理立案问题,另一个是判决方法问题。法院应当向社会各类纠纷敞开大门。民有诉,官要理。目前的现状是公益诉讼立案难,法院有时会以各种借口把这类案件推出门外。因此,法院对公民诉权的保护观念,需要大力加强。违反法定条件限制某类案件诉权的现象,应当尽量防止。还有就是,同样一个案件,法院可以把他审成一个毫无痛痒的小案,也可以审成一个大案。一个公益案件,如果法院在判决该案侵权成立、赔偿10元钱的同时,延伸到其基础性行为的审查,判令其依据的文件违法无效,不得适用,停止其所有的侵权行为、判令禁止其所有的收费行为,那么,一个五元十元的判决,就可能影响到一个大公司和公权部门的几亿几十亿的收入。而这样的判决,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因此,中国的公益诉讼前景如何,法院的观念很关键。即使是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只要法官真正理解了公益诉讼的意义,同样可以大有作为,关键只在于法官和法院的观念、胆识和卓见。